老人把钱给老大保管 老二老三不赡养了

司法调解:老人应由子女共同赡养

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87岁刘大娘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但子女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近日,她来到汤原镇司法所求助,希望司法人员帮忙说服一下儿女们。

据汤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刘大娘是汤原县太平川乡某村的老人,今年87岁,丈夫过世多年,育有三个儿女(老大、老二为儿子、老三为女儿),三人均已成家立业,以种地为主要生活来源,同住一个村子。

丈夫去世后,刘某一直生活在大儿子家,其间她的存款一直由大儿子代为保管。后来兄妹三人约定轮流赡养老人,但大儿子仍然保管着老人的存款。前几天,二儿媳妇认为大儿子私自动用了老人的存款,为此事二儿子和大儿子爆发争吵,二儿子认为既然三人同时赡养老人,日后就应该平分老人存款,现在这样对其他人不公平,因此决定停止赡养老人。三女儿见状,认为大哥、二哥娶媳妇时都花了家里很多钱,而自己结婚时母亲是收了聘礼的,自己没有花家里一分钱,也拒绝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老人的赡养一事进行调解。首先肯定了老大一直赡养老人的做法,其次对他占有老人存款的做法进行批评。对老二进行劝说,反对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对三女儿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告诉她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分男女。这项义务也不因她结婚时收过聘礼而免除。

经司法所调解,儿女们和解。最终决定,老人的日常生活仍由三个子女轮流赡养,每人一个月,从大儿子开始,若老人决定住在其中一家,另外两个子女需要每隔一个月分别给赡养人500元作为老人生活费。在赡养老人期间,老人因病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由兄妹三人平摊;老人的土地直补、养老金、存款等由老人自己保管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