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轻微 及时改正等 可实行“减免罚”

我省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1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批轻微违法“减免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企业能够及时改正,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范围,被发现问题,可以实行“减免罚”政策。

哈尔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从轻处罚

2024年5月27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人员正在密闭的喷漆房内对机械零部件进行喷漆,执法人员通过手持式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有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排出。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喷漆作业使用环氧酚醛双组份防腐涂料,主要成分为双苯酚与环氧乙烷的聚合物、二甲苯等化合物,喷漆过程中未开启废气收集过滤装置,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行为,并开启废气收集过滤设施。该公司在收到执法文书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同时配合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双鸭山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予处罚

2024年1月5日,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总氮、总磷分析仪废液经桶装收集后暂存于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日常转运、处置由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负责,贮存间内部建设规范,但收集分析仪废液的收集桶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在检查当日即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大兴安岭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免予处罚

2024年3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松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原料煤渣露天堆放于厂区东北角,煤渣堆总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检查当日即对煤渣堆进行了苫盖,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二)项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