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住房公积金新增业务

租房可按季或月委托提取公积金

生活报讯 (记者何兴丽) 记者18日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哈市缴存人租房实际需求,推出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一、租房委托提取协议签订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签约条件

1.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哈市无自有住房;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二)签约对象

缴存人及其配偶。

(三)签约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关联卡;

4.按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①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能够通过不动产部门联网系统核验房产信息的,免予提供);

②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③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

①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②租金缴纳证明;

③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有效期内,可办理签约金额变更手续;婚姻关系、房产信息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的,须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缴存人本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部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或解除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