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城中村改造

拟增加房票征收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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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实习生菅瑞涵 记者仲亮) 记者获悉,哈市21日发布了《关于征询〈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公众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如有意见,可于21日-30日反馈至公务邮箱15545180020@163.com或电话81798039。

根据《实施细则》,房票是指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量化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授权指定所涉项目投融资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换购商品房的凭证。

房票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房票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被征收人至少选择一套安置房源后,剩余安置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具体项目及事宜由各区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房票选房范围为入驻房源超市的哈市主城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公寓及可售车位)。

此外,房票采用实名制电子票面,且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换购截止日期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一般为10万元/张,不足10万元部分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根据《实施细则》,房票有效期12个月,自核发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的,可享受奖励政策。三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5%的奖励;四到六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3%的奖励;超出六个月使用的,不予奖励。

同时,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换购房源超市内的房源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房票约定换购期内换购房源,逾期未参与换购的,视同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此外,对于房票记载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向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房票仅作为换购房源的电子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