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记者11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市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若干措施于日前出台,该措施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住宅和商业用地)。
对尚未开工及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核实的闲置或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一项目一策、一地块一策、一企业一策”的原则,经市、区县(市)级政府审核确认,可通过正向优化调整规划条件、延期开竣工时间和延长余期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或通过二级市场在建工程转让、土地合作开发和政府协商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对已建立的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需经市、区县(市)级政府审核确认,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并应当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处置进展情况等。
同时,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正向调整规划用途,盘活存量商业用地,减少商业库存基数。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单宗商业用地,允许企业依法依规转型用于科研、文化、体育等支持单宗多用途产业项目建设,或可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等用房开发总量,减少企业建设成本。
支持企业多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支持企业分期开发建设,保障销售资金快速回笼。对因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等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经市、区县(市)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延迟土地余期出让价款缴纳时间或增加分期缴纳次数,余期出让价款最迟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如已产生利息或违约金,并已经裁判或仲裁的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支持利用土地合作开发建设。对企业利用土地、资本和技术等联合开发方式盘活项目,并拟以新成立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建设的,依双方共同申请,经市、区县(市)级政府批准后,整宗地可通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方式变更受让人名称,调整或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并根据市、区县(市)级政府嘱托,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
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市、区县(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供后监管协议等关于自持房地产项目按期开发建设的约定。对确因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的,自持物业企业应当先行与保障房实施主体共同协商。经协商一致,保障房实施主体可根据市场和筹集计划需要,按照相关批准文件,确定合理价格收购企业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