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为了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和安全运营监管,日前,《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出台,今后哈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安全运营及监督管理都有了标准。
住宅小区建慢充 商场车站建快充
新建住宅100%配备
办法规定了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7kw)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
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公交首末站等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当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应当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公用充电设施投建面向个人等开放
谁投资 谁受益 谁负责
办法规定,充换电设施分为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其中,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办法规定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如何管理,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安全并接受各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监管。
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动态登记,由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完成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后,将相关内容报区县(市)住建部门,并录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
充换电设施产权人或运营人是充换电设施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要报装并验收
物业不得无故阻挠、擅设“门槛”
办法规定了自用充电设施的管理。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有关要求,向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办理报装手续。
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居民个人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及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并将《居民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示范文本)》及验收报告报送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定期统计汇总上报区县(市)住建部门。
依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产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依法履行程序后,建设居民区内集中共享充电设施,以合理优化配置居民区电容量,推广“统建统服”方式。居民区内的“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充电需求为前提,充电服务费不宜高于居民区外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