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丹) 为了更好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黑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与生活报一起推出“慈善法知多少”板块,希望通过细致的《慈善法》解读,让更多的人了解慈善、参与慈善,为慈善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期为您带来关于“慈善工作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的内容解读。
据悉,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