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购“减肥药”检出有毒有害成分

要十倍赔偿 法院判了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记者从大庆高新区法院了解到,大庆女子小雨(化名)网上购买减肥产品,喝到第5袋时,身体出现了不适,当她要求供货方给说法时遭到拒绝,最终受害人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对方全部退款及十倍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首次购买商品部分十倍赔偿诉求。

记者从大庆高新区法院了解到,2024年7月21日,小雨在浏览“小某书”时,被一则减肥产品的分享内容所吸引。分享者小桐(化名)声称,服用该产品后减肥效果显著。心动之下,小雨通过“小某书”联系了小桐,询问产品详情。小桐向小雨详细介绍了产品使用方法,即每大袋可食用一个月,前四天早起空腹服用半袋,半小时后吃饭,四天后改为早起空腹服用一袋,并提醒“记得吃饭、多喝热水”。听后,小雨当即决定购买四大袋,每袋440元,总价1760元。

收到货后,小雨按照说明开始服用,并与小桐交流减肥效果。2024年8月8日,小雨再次通过微信支付了2674元,购买了六大袋产品,包括运费。然而,服用不久,小雨便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口干舌燥,喝了很多水,症状仍未缓解。其间,小雨多次微信联系小桐,提出服用产品后身体出现不舒服等症状,即使喝了很多水仍然口干,并询问对方,产品中是否含有西布曲明(一种曾被用于减肥药但已被禁用的成分)。小桐坚称产品中没有禁用成分。此后,小雨再次联系小桐,要求解决问题,赔偿损失,遭到对方拒绝。

据大庆高新区法院介绍,遭拒后,小雨便收集证据,将小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4434元,并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43400元。庭审中,原告小雨指出,小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并提供个人委托的鉴定报告为佐证,该报告检测出其购买的“减肥神药”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故被告小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予以退款和十倍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桐需退还原告小雨货款4434元,并支付17600元的赔偿金。判决后,被告小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