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通讯员冯良语 记者栾德谦) 记者了解到,“3·15”来临之际,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消费者姚某在某家居店定制了一把休息椅和一个靠包,该家居店告知其面料为进口面料,双方达成合意,姚某支付了8226元的货款。然而,姚某收到货后却发现外包装显示的产品面料与约定的不一致,不是进口面料。此后,姚某诉至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姚某举示的与被告家居店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姚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被告告知其面料为进口面料。家居店抗辩称,双方协商变更面料,且变更后的面料为进口面料。但家居店举示的《商品订货单》中记载与姚某举示的《商品订货单》内容不一致,且家居店举示的订货单中有明显涂改痕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商品面料为其向消费者告知的进口面料。家居店与消费者就商品面料约定一致后,未向消费者告知私自更改面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构成违约,姚某主张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家居店收取定制款后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依照上述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故家居店应向姚某支付3倍赔偿。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姚某8226元;二、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家居店休息椅及靠包;三、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某246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