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

聚焦整治河湖“四乱”问题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日前,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41条。

《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的原则和管理职责: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统筹规划,尊重自然规律,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明确各级政府、水行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规定本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条例》明确了河道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名录制,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山区有自然灾害河段监测的责任部门、禁止行为作出规定;落实国家要求,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在确保本省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的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

《条例》明确了河道治理相关要求:规定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湖自然属性,维护河湖自然形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措施;聚焦整治河湖“四乱”问题,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行为进行常态化清理整治,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畅通。

《条例》明确了河道利用的相关要求:规定河道利用应当兼顾河湖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有利于保障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水上交通畅通,维护河湖良好生态环境,发挥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要求作出规定。对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以及采砂要求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

《条例》明确了河道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河道管理执法和常态化执法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河道违法行为;考虑我省实际,对加强封冻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文旅、体育等活动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条例》还对建立河湖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数智化建设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