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发布2024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产销“高仿”珍珍荔枝汽水 厂家和麻辣烫店构成侵权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4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妥善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97件,为品牌强省强市建设、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注入司法动能。同时,还发布了2024年哈尔滨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让创新成果在司法守护中落地生根。

涉“惠普生”商业诋毁纠纷案

“惠普生”品牌创建于2002年,在医药、保健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黑龙江某公司是“惠普生”保健品的全国总经销商。南宁某公司与黑龙江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均经营带有“惠普生”标识保健品。2019年10月12日起,南宁某公司以邮寄方式向黑龙江某公司生产商和经销商发送《告知函》《律师函》,称黑龙江某公司经销的“鱼油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等24个保健品,侵犯南宁某公司“惠普生”商标权。黑龙江某公司认为,南宁某公司罔顾其“惠普生”标识已被多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侵权事实,通过错误解读商标授权程序的行政判决、引用对其有利的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在前述函件中发布虚假的误导信息,导致黑龙江某公司及其商品的商誉受到严重影响,遂起诉请求南宁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南宁某公司在警告函中,仅引用对其有利的未生效民事判决,未向他人披露对其不利的生效民事判决,并对行政判决进行误导性解读,得出黑龙江某公司经销的“鱼油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导致黑龙江某公司客户对其相关商品和商誉产生质疑,且部分客户已经终止继续经营带有“惠普生”标识保健食品,给该公司商誉造成现实损害,构成商业诋毁。故判决南宁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170余万元。南宁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涉“珍珍”汽水装潢近似标识纠纷案

由黑龙江某公司生产并销售、在某麻辣烫店内售卖的“某森”荔枝味果汁饮料(250ml)的装潢,视觉效果及整体风格与“珍珍”荔枝味罐装汽水(330ml)饮料基本一致。广东某公司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涉案企业和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黑龙江某公司理应知晓“珍珍”荔枝味罐装汽水(330ml)饮料的知名度,但仍在生产的同类饮料上使用了与广东某公司“珍珍”荔枝味罐装汽水极为相似的装潢,具有攀附广东某公司市场知名度的意图,从而获取一定的竞争优势。某麻辣烫店销售侵权商品,亦构成侵权。

故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黑龙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私自架设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郭某伙同尹某、都某(另案处理)未经《十二之天贰》游戏作品著作权人黑龙江某公司许可,私自架设《十二之天贰》私服,并命名为十二之天贰超越,吸引玩家充值并获取利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万余元。经鉴定,两游戏服务器端文件相似度81.71%,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令: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没收二被告违法所得。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