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记者李丹)为了更好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黑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与生活报一起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让更多的人了解慈善、参与慈善,为慈善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期为您带来关于“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的内容解读。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