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简化登记手续 让注册更方便

经营主体可“一照多址”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公布,规范了我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让注册更方便。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在同一地址

住所是指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按照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经营主体使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合同;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无偿使用证明。

住宅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使用住宅登记注册时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些情况不得办理经营场所登记

按照规定,一些场所不得用于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经营主体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非法建筑房屋;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住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屋;非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个体工商户可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针对网络经营,按照规定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其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有关证明材料。通过网络和线下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实体经营场所一并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个体工商户有两个及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逐一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多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可以一家托管企业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集群登记。企业集群登记应当在各类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区域,由已登记的托管企业提供集群注册服务。采取集群注册方式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后统一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经营主体可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按照规定,实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经营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于经营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一照多址”,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主体申请“一照多址”登记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采取自主申报承诺制登记。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经营主体的住所。

依法查处提交虚假材料登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全省自建房及危房数据库,统一房屋地址表述,明确地址信息及方位示意图,及时共享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住所登记提供信息支撑。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经营主体,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利用前款规定的禁止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