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记者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通知》(黑水规发〔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划定了黑龙江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
与此同时,近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成果正式公布。据介绍,此次划定工作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全省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面积为2763平方公里,无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以保障民生供水为出发点
据了解,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5〕96号)要求,我省以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为基础,分析地下水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速率、地裂缝活动情况,以保障民生供水为出发点,结合区域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及替代水源供水保障情况,开展划定相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本《通知》。
记者从省水利部门了解到,按照划定标准,我省不存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为我省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位于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市部分地区,总面积为2763平方公里。其中,同江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分布在于洪河农场、浓江农场、鸭绿河农场等区域,面积773平方公里;抚远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分布在前哨农场、二道河农场、前锋农场等部分区域,面积1990平方公里。湿地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高速铁路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审批 强化超采综合治理
据了解,关于地下水开采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排)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上述允许新增取水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
强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各有关市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精准制定年度地下水压减计划,积极落实农业节水、水源置换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加强地下水监测管控。强化地下水取用水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档案动态更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计量,健全完善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持续加强对取用水重点领域的跟踪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及损害地下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