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哈市征求意见

建立历史文化资源预先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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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哈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纳入保护名录 设立预先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范围,其中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性绿地、工业遗产;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类别、等级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面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开展认定工作。逾期未被认定为保护对象的,预先保护自动失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分类保护历史建筑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保护措施。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在保护对象的主要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资源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针对户外广告牌匾,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的户外广告牌匾专项规划和导则,规划和导则应当包含设置位置、面积、色彩、材料、形式等要求。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分类保护,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历史地名纳入保护名录,设置相应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