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标限制等规定

我省修订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1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十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政策扶持与平等准入、投资促进与经营主体培育、创新驱动、金融支持、规范经营、权益保护、法治保障、督导检查和附则。内容上构建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除准入壁垒。

《条例》提出,坚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对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购招标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完善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投资重点领域建设;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条例》中还提出,优化融资环境,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建立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白名单”并动态更新;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拓展融资渠道;开发创新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此外,《条例》对标上位法增设“规范经营”专章,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实现内部规范管理,依法依规经营,高质量发展。提升权益保护,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强化账款支付保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加强对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保护;建立健全纾困帮扶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对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