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给志愿者带来诸多“红利”

志愿服务时长可换服务 养老就医教育等享优待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省志愿服务活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给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带来了诸多“红利”。

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志愿服务周

据介绍,本次《条例》修订,立足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实际,通过系统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明确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 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条例》提出,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志愿服务提供资源支持;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注册、记录、证明、激励“一网通办”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权益;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注册、记录、证明、激励“一网通办”。

志愿服务时长可换取一定服务 优先享受政府购买体检等服务

《条例》提出,支持志愿者以志愿服务时长换取一定的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星级认定、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优秀志愿者给予养老、就医、教育、公共交通、旅游、就业等方面的优待;优秀志愿者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培训、健康体检等服务。

增设“监管”内容 查处志愿服务变相收报酬等

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