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合规经营告诫书”发布

网店名称应与实体门面一致

生活报讯 (见习记者王艳 记者陈莹)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2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如下:

严把“准入关”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订餐平台”)应当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商户”)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情况审核管理义务。

健全管理体系。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考核。

严格入网审查。对入网商户进行实名登记,并按规定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核验比对;落实实地核查义务,严禁无证、套证、假址的“幽灵外卖”上线经营。

规范信息公示。应当要求入网商户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在入网商户列表页面展示“无堂食”标识。在入网商户列表页面展示“有/无明厨亮灶”标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关”

入网商户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食品同标同质。

保证实体经营,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并按照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保证线上线下一致,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保证加工过程规范。保证配送过程安全。保证订单信息可追溯。

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对照本告诫书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