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AI生成图片却无法展现生成过程 维权被驳回

生活报23日讯 (记者栾德谦) 23日,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202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03件,同比增长37.10%。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文章抄袭、短视频口播文案侵权等新型侵权形态产生……

买别家软件源码开发自家小程序 被诉侵权

某网络公司系“云之道知识付费V2/V3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源程序包含“云之道”版权署名信息。某教育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其法定代表人在某二手购物平台以13.9元从个人卖家处购得涉案软件源码,搭建网站并运营“谦齿寒医考”小程序。某网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教育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云之道”软件程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请某教育科技公司赔偿损失。某教育科技公司辩称,软件购自正规二手平台,主观无过错,且系学习研究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系“云之道”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应受保护。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云之道”正版软件目录路径、文件名、MD5值高度重合,且保留“云之道”版权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某教育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同业经营者,在二手平台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软件,并将侵权软件用于公司网站商业运营,不属于个人合理使用,侵害了某网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某教育科技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AI生成图片却无法展现生成过程 诉求被驳回

林某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主张其为LQ0009五彩绳图片的著作权人。某职业学院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作品。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职业学院构成著作权侵权。审理过程中,林某自认涉案图片为AI生成图片,但无法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

法院认定,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林某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是确定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林某并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作者使用工具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过程。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标原创作品被改编发布 版权方两次起诉获赔

2021年4月5日,案外人夏某寒在某平台发布《为保护落单小藏羚羊,摄影师独自露宿西藏阿里,羊妈妈临别致谢》一文,讲述摄影师老吴保护落单小藏羚羊的故事。文中配有15幅图片,后附自驾阿里旅游攻略,并标注“原创”。2023年5月1日,夏某寒将权利文章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转让给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2021年4月27日,聂某宇在某互联信息公司平台发布《为保护落单小藏羚羊,摄影师独自露宿西藏阿里,羊妈妈举动很感人》一文,同样讲述摄影师老吴保护落单小藏羚羊的故事,使用6张与权利文章内容一致的图片,未标注原创来源。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为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聂某宇、某互联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夏某寒与聂某宇虽然均讲述了摄影师老吴的故事,但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叙述方式,不属于抄袭复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驳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应以实质性相似为标准,经比对,聂某宇的文章进行了段落删减及文字替换等方法,但与夏某寒的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聂某宇的涉诉文章侵犯了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著作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聂某宇赔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000元。

线上销售别人原创考试资料推广视频文案 被起诉

邓某、曹某颖系自媒体从业者,共同运营两个账号,通过发布原创短视频推广销售教师资格、会计师、英语四六级、公务员考试等相关考试资料,获取佣金收益。两账号分别拥有粉丝9092名和3.4万名。2024年1月至8月期间,二人发布涉案原创短视频18条,短视频口播文案均为其独立创作。

刘某欣系某自媒体账号的运营主体,与邓某、曹某颖属同业竞争者,亦从事考试资料售卖经营活动。2024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刘某欣未经邓某、曹某颖授权许可,擅自将二人涉案短视频口播文案直接复制或部分修改后,制作成27条短视频发布,用于推广销售单价19.9元至59.8元不等的考试资料。邓某、曹某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欣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欣的行为既侵犯了邓某、曹某颖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法院判决刘某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邓某、曹某颖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未经允许直播时用别家超市产品标记名号 被判侵权

某商贸集团公司系“胖东来”商标的专用权人。某商贸集团公司发现,在赵某丽经营的“胖D来的超市”直播间,宣传视频使用了某商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的直播视频,直播带货产品部分标记有“胖东家”“东来严选”“东来优选”“DL优选”字样。某商贸集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丽停止侵犯某商贸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胖东来”字号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丽在直播带货时使用昵称“胖D来的超市”、在橱窗中售卖的商品以及直播带货时商品链接中使用“胖东家”“东来严选”“东来优选”“DL优选”“东来甄选”“东来专营”“东来选购”字样的行为,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某商贸集团公司,侵犯了某商贸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赵某丽使用某商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访谈视频用于宣传并直播带货,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某商贸集团公司商品或与某商贸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某商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结合赵某丽直播情况、侵权产品数量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丽赔偿某商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冒用知名企业字号 三家连带公司被判赔偿

某药业股份公司自1998年起使用“葵花”字号。四会某药业公司于2014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含“葵花”字号。某健康产业公司、四会某药业公司委托某医疗科技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产品上使用“葵花”标识,哈尔滨某大药房销售“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产品。某药业股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四会某药业公司停止使用“葵花”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各被告抗辩主张,某健康产业公司、四会某药业公司从案外公司处受让第4888990号“葵花”商标,有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第4888990号“葵花”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股份公司“葵花”字号在全国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四会某药业公司使用“葵花”字号对外经营相关商品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药业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股权投资、商业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商品作为“医用敷料”,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五类医药用品,与第4888990号“葵花”商标核定使用第十类医疗器械不同,某健康产业公司、四会某药业公司授权某医疗科技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医用敷料类产品上使用“葵花”标识,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具有明显攀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哈尔滨某大药房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四会某药业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删除“葵花”字样,某健康产业公司、四会某药业公司、某医疗科技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哈尔滨某大药房赔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