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 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迅速恋爱,领证结婚。随后,男方把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就是把房产99%的份额给了女方。然而,两人离婚后,女方提出按照房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吗?离婚过程中,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获赠千万房产
离婚后能“独吞”吗?
曹某和赵某婚后一年零八个月,女方赵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当时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所以并没有判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徐莉表示,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后,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曹某也是看婚姻实在是不能维持下去了,所以同意调解离婚。
曹某本来以为,这场短暂的婚姻已到此为止,可就在正式离婚半年后,赵某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这一次,赵某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女方赵某要求分割的这套房产,是曹家老宅在多年前拆迁所得,原本登记在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
曹某的父母其实就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收入不高。他们家里面最主要的财产就是早年老房子拆迁分到的两套房子,小的一套出租了补贴家用,大的那一套也就是这套房产,当时是价值近千万,一直是登记在曹某和他父母三个人的名下,也是他们三个人居住的房子,可以说是他们家最重要的财产。
接受父母房产赠与
把99%份额给女方
可就在曹某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子后,曹某又在老两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99%的份额登记在了妻子赵某的名下,自己仅留下1%。曹某没有想到,正是这个决定,导致自己与赵某第三次对簿公堂。
徐莉表示,这个案子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这套房子到底要不要按照产权登记的比例来分割。
原告赵某一方要求按照房产登记份额分割财产,但被告曹某一方主张,涉案房屋并非曹某或赵某出资购买,而是曹某父母的老宅拆迁所得,如果按照目前房屋登记的份额分割有失公平。
女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律应该要保护。曹某则承认自己是去办的过户,但他辩解说当时完全是一时冲动,也是为了表忠心,双方根本没有在这个比例上进行过任何认真的协商,也没有签署过任何的书面协议,如果真让女方拿走99%,对于他和他的父母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该如何认定夫妻间赠与的性质,是案件审判的重点。
案涉房屋产权分割
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徐莉表示,夫妻之间的赠与就跟普通赠与不一样,它往往是基于对于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这样一种期待,那么是赋有目的的特殊赠与。
合议庭认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只看产权登记比例。
法院认为,对于房屋的来源,以及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所作出的贡献,都应当作为考虑因素。
这套房子是曹某父母老宅拆迁得来的,曹某当时只有11岁,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赵某更是毫无贡献。如果让赵某拿走99%,那么两位老人作为房屋原来的产权人和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会无家可归,那么这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及过程,也是原告在系争房产中可以获得多少份额需考虑的因素。
双方婚姻总共是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只有6个月,那么婚后也没有举行仪式,双方父母也没有见过面,没有生育子女,是比较典型的闪婚闪离。短短半年的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的房产,利益失衡也是十分明显的。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可以适当分得系争房产的价值50万元。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不是财产,不应该带着算计和谋取对方财产的动机去进入婚姻。法律在评判财产归属的时候,不会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会综合考量财产的来源、婚姻的持续时间、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真正为家庭付出的,法律会予以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