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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近日,哈市住建局、哈市国资委、哈市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规范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明确公有住宅平均租金1.44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2.54元/平方米/月、工商用房5.66元/平方米/月,同时对合同管理、用途监管、房产出售等作出细化规定。
全流程闭环管控规范租赁
《通知》明确,哈市公有房产管理单位须制定统一制式租赁合同文本,依据房屋实际使用用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针对房屋用途变更管理,建立常态化使用情况核查机制,承租人如需改变房屋用途必须及时报备,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租金标准并变更合同条款后方可实施。
在服务保障与档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加快推进公有房产规范化管理建设,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与管理服务台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承租人办理使用权转让、租金缴纳、房屋报修等业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同时,明确承租人权责,承租期间水、电、气、通讯、物业、供热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针对已改变用途公有住房出售事宜,严格设定办理条件,需满足公有住房性质、恢复原居住用途、注销非居住用途工商登记、结清原用途租金,且未列入禁止出售情形,才可以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分类精准定价保障收益合规
《通知》对哈市公有住宅、非住宅房产租金核算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实现分类定价、精准计费,杜绝租金收取随意性,保障国有资产收益合规。
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整套计租,公有住宅是指设计用途为住宅并由承租人用于居住的公有房产,适用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和完好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租。
公有非住宅租金分为办公用房租金、工商用房租金、议价租金。(1)办公用房是指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用于办公用途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适用于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类别不同分别计租。(2)工商用房是指承租人将公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用途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坐落、使用状态分别执行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或议价租金标准。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在按房屋类别计算标准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承租房产环境效益、房屋结构震动,腐蚀程度,向承租人分别加收环境率、震动率、腐蚀率。(3)议价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行业分类、房屋质量、房屋类别和房屋坐落四项因素综合计租。工商用房和使用用途由居住改为非居住的房产,其房屋坐落于特等商业街道(含自营)或用于转租的,适用于议价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