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有些新闻,哪怕只是隔着屏幕和文字,都能让人感受到当事人那种深深的无力、窒息与绝望。就像近期开庭的“陕西咸阳男子打晕妻子扔下土崖致死案”中的苗苗。我不想说“家暴致死”,因为在我看来,暴力就是暴力,这起案件中的丈夫张某,就是在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不能因为发生在家庭之中,就成了家务事,就可以罪减一等。
结婚近十年,被打了近十年,不仅身上伤痕累累,心理也被诊断为焦虑性抑郁恐惧。可即使被伤害成这样,苗苗的两次离婚起诉竟然都没能成功,被驳回的理由竟是“感情未破裂”。而就在最后一次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的13天后,张某就对苗苗进行长时间的殴打,甚至用脚多次在其头部踩踏并抓住头部多次撞击旁边的长方体水泥石墩,在其昏迷误以为死亡后竟将她扔下路边数十米深的土崖……
我实在难以理解,人都要被打“破裂”了,感情居然没破裂?都说鞋子舒不舒服,只有脚知道,婚姻痛不痛苦,感情破没破裂,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所以这纸“感情未破裂”的判决,实在是隔靴不知痛。就像上海资深律师晏望明的发问:“驳回离婚请求的那一纸判决,到底在保护什么?是保护一个所谓的‘家庭完整’,还是保护施暴者继续行凶的权利?”我也想问,对于一个身心和权利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人来说,人都不完整了,所谓的“家庭完整”还有什么意义?让她打落牙齿和血吞,摆出“一家人整整齐齐”的样子给外人看吗?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查实家暴且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最高法2026年3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也强调,家暴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我看有律师说,可能是因为受害者文化程度低,没有能力保全证据完成举证,达不到司法认定的证明标准。但我就想问了,面对一个满身伤痕的女子,法官难道就不能多问几句、多走几步进行一下更深入的调查吗?难道曾经的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都不足以作为家暴证据?家暴的成本如此之低,举证的门槛如此之高,这到底是在保护谁,又是在难为谁?
其实我是不太理解,像出现家暴、虐待、重婚等这样恶劣的婚内行为,竟然还需要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准予离婚。这还有什么可调解的?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道德还是法律,对这样的行为都应该是零容忍的,对受害者的保护和离婚诉求也都应是零门槛的。我很赞同晏望明律师的观点,不能把起诉离婚,扭曲成“证明对方是个混蛋”的道德竞赛,不能用行政的思维去做法律的判断,因为道德裁量、主观判断都是可伸缩、不靠谱的尺子,很容易让“离婚自由”变成被悬置的权利。就像晏望明律师的追问:“当法律,把一个人的离婚自由,变成需要别人点头的‘请求’;把退出暴力的通道,变成漫长的调解流程,我们每一个人,离那个十几米高的土崖还有几步?”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如果司法始终固守“劝和不劝离”的陈旧思维,为不幸婚姻层层设障,无视家暴受害者的身心创伤,牺牲个体权利换取表面的家庭和谐,只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望而却步。当退出婚姻的通道被卡死,当遭遇暴力只能被迫隐忍,当法律无法护住弱者的人身安全与自由权利,每一段病态的婚姻,都会变成普通人进退无门、再也下不去的“贼船”。
不要再说什么“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了,提出“存在主义心理治疗”的美国心理学家欧文·亚隆早就说过:“毁掉婚姻总好过被它所毁。”婚姻的意义在于让人幸福,如果反而让人不幸甚至痛苦,那毁掉这样的婚姻,实际上更是对婚姻受害方的保护和拯救。如果只是维护婚姻表面的完整和稳定,而不顾受害者的挣扎和求救,则无异于抱薪救火,甚至助纣为虐。
苗苗的惨死是一个血的教训,我们再也不能让更多的“苗苗”深陷不幸婚姻的“贼船”无法脱身,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希望我们未来的婚姻司法,能摒弃主观的道德裁量,坚守法律的刚性底线,简化家暴离婚维权门槛,优化证据认定规则,落实“家暴必判离”的司法态度。让婚姻自由能够真正落地,让每一个身处暴力深渊的人,都能拥有从容脱身的底气,让不幸的婚姻,再也困不住任何一个想要出走和重生的普通人。
不要等着受害者和“贼船”一起沉了,才想起递救生圈,这不是“迟到的正义”,而是“正义的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