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货我收了,但质量有问题,钱不能给!”——这样的“操作”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少见,但真能行得通吗?近日,哈市道外法院速裁法庭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试图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恶意拖欠货款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收货方以钢材“质量问题” 迟迟不付款
该案要从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说起。原告是一家建材贸易公司,被告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货到工地验收无误后10日内付款;同时明确约定,货到3日内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货物合格;若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约将钢材送至工地。建筑公司当场清点、签收,未对数量、外观及质量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到了付款环节,画风突变。建筑公司迟迟不付款,建材公司多次书面催款,对方这才抛出“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法,不仅拒绝付款,还要求退货并赔偿其“误工损失”。无奈之下,建材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更令人意外的是,建筑公司在庭上直接提出反诉,理直气壮地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法院:收货方构成违约 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面对建筑公司的“质量抗辩”,办案法官直指核心争议点:逾期提出的质量异议,到底能不能对抗付款义务?答案是否定的。
据道外法院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双方已白纸黑字约定3日书面质量异议期。建筑公司签收货物时未提异议,之后也未在约定期限内反馈任何质量问题,直到被催款才提出“钢材不合格”,早已超出异议期限。道外法院速裁庭据此认定:钢材质量应视为符合约定,建筑公司拒付货款、要求退货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明确:建筑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一纸合同,承载的是双方的信任与约定,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法官最后强调:“市场交易,诚信为本。‘收货时不吭声,付款时才挑刺’的做法,法律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