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3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中央大街发生一起轿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受伤、车辆受损,事后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激烈争执、多次协商无果。7月3日,经塔河县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人民调解员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肇事司机当场履行赔付义务。
据悉,事发当日18时许,秦某驾驶白色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宁某发生碰撞。事故直接造成宁某身体多处受伤、秦某驾驶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判定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宁某承担次要责任。宁某经诊断为右足第一跖骨骨折、胸部损伤、左右多处肋骨及跖骨骨折,先后住院治疗19天,累计产生医疗费用2.5万余元。
宁某出院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展开多次私下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矛盾不断升级,争执愈发激烈。宁某认为自己多处骨折,不仅花费高额医疗费,还长期无法工作、生活难以自理,要求秦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秦某表示,交警认定行人宁某横穿马路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且自己的车辆也因事故受损需要维修,只愿意承担4万元赔偿款。
协商无果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塔河县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中心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整理案卷材料,逐一核对证据,厘清案件完整事实。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逐一厘清法定赔偿项目与赔付标准,耐心向双方释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应的法律赔付规则。
7月3日,经过多轮细致沟通、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秦某一次性赔付宁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其中包含保险公司已理赔的27000元,秦某个人实际赔付33000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宁某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秦某主张任何权利,秦某的受损车辆由其自行维修。调解协议签订当场,秦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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