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态度|“长沙占车位”事件:

若不是法治的“围栏”缺位, 又怎会把“良民”逼成“刁民”?

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最近,“长沙占车位”事件官方公布情况通报,没想到依旧争议不断——有人说,维权的闵先生也“不是个省油的灯”,因为他在维权无效后,采用了钢管围车、网络发声等看起来过激的手段。在我看来,这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不指责有错在先的,反埋怨无奈维权的,侵权者可以胡乱来,受害者不可以不完美。这是什么混账逻辑?

事情本来是一个是非很明晰的车位纠纷,居然需要物业、社区、派出所到街道办多个部门六次调解,拖了整整十天之久,直到被占车主的发声引来舆情汹汹,甚至中央级媒体下场,霸占车位的女车主才被迫道歉。

我就纳闷了:我们拥有一部1260条、体系完备的民法典,一部144条、规范清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有层层落地的治理部门与执法力量,居然对像占车位这样赤裸裸的私产侵占行为,束手无策、进退失据,这本身就说明社会和法治的哪一个环节失灵了。套用以前电视剧的一句台词:“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我们也想追问:“如果凡事都要靠舆情推动解决,还要法律和这么多部门干嘛?”

这理应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私人产权车位,是受法律刚性保护的私有财产,绝非谁都可以占用的公共区域。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75条也清晰界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亦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的疲软,本身就是对法条的悬置。

虽然法律明确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的基层治理中,面对纯粹的民事权属纠纷,除非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或损毁财物,否则警方往往难以直接介入。如果单纯的霸占车位不算治安违法,且须通过漫长且高成本的司法诉讼程序才能解决,这无异于在变相鼓励侵权者有恃无恐。违法的代价太低,维权的成本太高,只会让无数原本遵纪守法的良民在求助无门后,被迫选择非常规的维权方式,成为一些人口中的“刁民”。

没有人天生偏爱对抗、执着较真,更没有人愿意耗费时间精力与人结怨。那些被诟病的钢管围车、舆论发声、强硬对峙,从来都未必是维权者的本意,而是无数次依法求助无果后,被逼出来的无奈自救。

执法要有力度,更要有速度。像在类似的占车位民事纠纷中,只有执法的力度能赶在“焊钢管”之前、执法的速度更能跑在舆情发酵之前,才能让每一个权利受损的个体、每一份明明白白的权利,都不需要靠“把事闹大”才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