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笑气”

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生活报讯 (实习生崔翔越 记者栾德谦) 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黄某、崔某、林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20余名未成年人销售“笑气”,非法经营数额最高达26万余元。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四人分工明确 将“笑气”卖给未成年人

记者从大庆高新区法院了解到,202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黄某为非法牟利,伙同崔某、林某做起了“笑气”生意。四人分工明确:孙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垫付货款、租用车辆、对账分成;黄某负责支付货款、购买气球等辅助工作;崔某和林某则负责取货、送货。

15岁的闻某就是在朋友家玩耍时,看到朋友在“打气”,出于好奇第一次接触了“笑气”。吸食过后那种短暂的“快感”让她上了瘾。2025年7月,她通过朋友介绍加了崔某的微信,多次购买“笑气”并吸食。

像闻某这样的未成年人,多达20余人。他们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这四名被告人购买“笑气”用于吸食。经核实,孙某、黄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6.89万余元,崔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7.46万余元,林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9.43万余元。

累犯+向未成年人销售 法院从重处罚

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限制买卖的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孙某、崔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孙某、崔某、林某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特别指出,孙某、崔某、林某均系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两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且向多人销售“笑气”,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情节恶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崔某、林某、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虽能让人短暂发笑,但对身体的伤害极大。2015年,我国已将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后能让人产生一定幻觉和愉悦感。但长期或大量吸食会抑制维生素B12的吸收,导致神经鞘炎症、肌肉萎缩,甚至瘫痪;还会引发头晕、胸闷、肢体失控等症状,严重时可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