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疾控发布数据显示:暑期14岁以下儿童伤害致死原因中溺水排首位

暑期安全提示:别让戏水变溺水

据央视新闻报道 暑期期间,青少年溺水进入高发阶段。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暑期14岁以下儿童伤害致死的原因中,溺水排在首位,隐蔽风险远超想象。

近日,湖北警方通报四起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溺水案例:四名初中生结伴在水库玩耍,一人不幸落水溺亡;小学生在家长陪同下,下河游泳仍不慎溺亡;一个幼童在水上乐园游玩,不慎呛水身亡;一名少年不顾劝阻,私自到深水区戏水溺亡。多种常见场景却接连上演悲剧,也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15岁少年邀人野泳溺亡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三名未成年人相约到一处未开发景区游玩,其中15岁的刘某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水,不幸溺亡。

事件发生后,刘某的家长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天与刘某同行的未成年人吴某和张某明知刘某不会游泳仍鼓动其下水,要求吴某与张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庭上,双方就责任认定产生了争议。两名被告辩称,是刘某首先邀约去水塘游泳。

法庭上,被告提出,事发当天,刘某发微信邀约张某和吴某一同去水塘游泳。原告对于死者刘某邀约游泳的微信聊天记录大体认可。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财坡说:“一开始组织方其实是原告这个孩子。”记者问:“这个也成为认定他们责任的一个关键点,是吗?”陈财坡说:“是的。过错责任其实就是谁实施的哪些行为、哪些行为具有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我们认定刘某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已年满十三周岁,系一名初中生,对到水塘游玩的行为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在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旧邀约同伴一起去危险的水塘游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财坡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组织他人到水域游泳,邀请他人去一些危险水域,或者是明知他人不会游泳,邀请他人去游泳,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话,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张某受邀去水塘游玩,并积极参与。但两人在刘某遇险时,已经实施了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行为。由此,二人的行为系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存在轻微过错。

陈财坡说,吴某跟张某他们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救助行为,比如他们找了水管、竹竿,拨打110、120,还同时在旁边呼救,找了一个成年人过来救助。

法院最终判定,死者刘某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同行人吴某、张某存在轻微过错,由各自监护人向刘某监护人分别支付3万元赔偿。

◎案例二:9岁男孩游泳场独自游泳溺水昏迷

除了河流、水库、水塘等野外水域,很多家长会选择送孩子到游泳馆等经营性场所游泳。广西柳州市一名9岁男孩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游泳场游泳,不幸溺水昏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法官黄婧介绍,在浅水区游泳的时候,韦某被泳池底部排水口吸住胸腹部,导致溺水昏迷。游泳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将韦某救起,并且立即进行了心肺复苏。随后,韦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继续抢救。

经抢救,韦某脱离了生命危险,抢救与后续治疗、复诊,共产生医疗费一万余元。为维护权益,韦某的父母曾多次找到该游泳场经营者以及保险公司协商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过错责任、损害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2月,韦某的父母以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为由,将该游泳场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27000余元。

黄婧表示,合议庭考虑到,游泳场作为经营场所,它的经营者不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排水口设立足以防止吸附的安全措施,造成韦某溺水,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法庭上,被告辩称,韦某年仅9岁,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看护责任,放任未成年人独自去泳池游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黄婧说:“韦某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未能妥善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导致韦某在缺乏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进行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泳运动。这与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他的父母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事故起因、各方过错进行责任划分,法院一审认定某游泳场应按照80%的比例向原告赔偿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与游泳场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向原告韦某赔偿损失7500元,剩余赔偿部分由被告某游泳场向原告韦某赔偿损失4900元。

黄婧介绍:“本案判决生效之后,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我们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管理制度。”

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家长也存在安全教育缺失及监护职责缺位的问题。法院向该案的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韦某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