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校园猝死不算工伤?

别让狭义裁量寒了劳动者的心

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近日,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亡认定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当地一中学历史教师张某午间下课就餐后在校园操场散步,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当日突发心源性猝死。学校主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历经一审、二审,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看到这样的消息,我想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到底意难平。因为这与大众的普遍认知和情感明显不符:人没出校园,散步也是为了更好地投入工作,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

可从法理上说,当地人社部门的认定和法院两次判决的结果,确实是基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严格裁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属于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性条款,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不扩大解释”的裁判原则。

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法院的裁量逻辑是:“工作时间”主要指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时间;“工作岗位”强调的是履行工作职责的状态,需判断劳动者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以及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密切关联。在法院看来,午休散步不是“工作时间”,操场也不是“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是“特别保护”,不能再扩大解释。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这样的认定结果确实让很多劳动者从情感上和常理上感到难以接受。虽然张老师下午无教学任务,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教师职业从来不是“站上讲台四十分钟”这么简单。备课、教研、管理学生、调整身心状态,全部串联在整个在校周期。留在学校就餐、饭后散步放松,本质上是为了缓解教学压力、调整身体状态,保障后续工作开展,是劳动者维持工作能力的合理行为。校园围墙之内,教师随时可能应对学生的突发状况,很难将“在校”和“脱离工作状态”一刀切开。更何况,很多突发猝死,根源就是长期劳作带来的身体损耗。如果仅仅因为倒下的地点不在讲台,就关上工亡认定的大门,难免让无数劳动者寒心。

更让人困惑的是,同类案件的司法裁量尺度,往往存在明显差异。今年4月,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披露了2018年的一起典型案例:一位33岁的程序员刘某午休健身时猝死,公司认为属于工作时间,但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均是:刘某的健身时间符合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因为刘某事发当天的健身时间符合公司对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受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也是为公司更好地创造效益等因素,因此应当认定刘某事发时属工作时间。

那我们不禁要问:在公司指定的健身房健身都可以认定是“工作时间”,是“为公司更好地创造效益”,教师在操场散步怎么就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了?怎么就不能是为了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

当下,碎片化工作、弹性休息早已成为不少从业者的常态,不少人还时常需要在非工作时段、居家等私人场景处理工作消息、完成临时任务。在现代工作形态如此多元、复杂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标准不能“刻舟求剑”,更不该不近人情。所以我们希望,在未来,能否通过更精细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将劳动者在工作间歇合理的、短时的、为维持后续工作精力而进行的必要性活动,更好地纳入保护框架,而不是让法律显得如此遥不可及。

我们不愿看到,兢兢业业的劳动者,仅仅因为发病时离开了工作点位,身后家庭便无法获得制度托底。毕竟,法律规则存在的意义,不是机械套用文字,而是守护普通人的劳动尊严与生存底线。工伤保险制度的初心,是兜底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慰藉不幸的普通家庭,理应既有法理刚性,更有人性温度。如是,才不会让任何一位尽职尽责的劳动者,在因公伤亡之后,再遭受法理无情、人心寒凉的双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