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看手机 公司称其“摸鱼”开除

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

据央视新闻报道 在上班族中有个流行语叫“摸鱼”,它指的是在工作时间里偷偷做跟工作没关系的事,比如玩手机、逛网站、闲聊等。在有些上班族看来,紧张的工作之余偶尔“摸鱼”放松一下,是平常不过的事。但在江苏南京上班的林某却因为这些行为被公司开除了。林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上班看手机、离座

被认定严重违纪并解雇

林某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5年1月,林某结束外派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林某说坐班期间,公司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给她,仅要求她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工作报告。2025年2月,公司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林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涉案公司代理人表示,从2025年1月17日起,公司发现原告林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在岗期间擅自离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因此,她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给出的解雇理由,林某在法庭上予以了反驳。

原告林某说:“我的本职工作就是互联网行业,是离不开手机的职业,我们是做App产品的。我们一定要去实时地调研和研究,写一些报告,所以说我日常玩手机的行为,他不能说看我碰手机就说我在‘摸鱼’,这不合理。我每天都有提交我的工作日报,写了我看了哪些竞品报告的总结。”

林某说她曾经向公司询问过解雇的具体事由,公司一直未回复。这起劳动纠纷经仲裁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5年12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 周家明表示,一审认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属违法解除,故判令该公司支付林某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11976.67元。

视频不足以认定员工“摸鱼”

单位处置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坚持认为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开除林某无错,因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林某这些所谓的“摸鱼”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法律边界又该如何厘清呢?

该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为,他们根据办公楼层的摄像头对林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统计,2025年1月17日到2月5日,林某共有14次违纪行为,其中包括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迟开电脑8分钟,看手机,提前3分钟离岗。

被上诉人林某说:“我的工作地点在四楼,打卡地点是在一楼,一楼进去之后先要坐一个扶梯上到三楼,三楼有门禁,必须有门禁卡才能进去,我没卡,所以我们每天都要等。所以说他从监控里看到,说我每次都迟到是这个理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单从视频来看,林某的这些行为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刘懿表示,考虑到公司未安排林某具体工作任务,她自行从事网络类竞品调研,因此查看手机、与同事交流,是完成调研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非典型意义上的“摸鱼”“划水”,所以公司主张林某违纪,证据不足。

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赔偿11万多元

除此之外,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和林某沟通的情况下,以严重违纪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理,也是审理过程中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公司给林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仅写有“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并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未列举具体违反事项,且公司未给予林某任何申辩说明的机会,就解除劳动关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刘懿表示,从程序正当的角度,用人单位应在作出解除决定前,要向劳动者本人进行核实,听取其申辩。本案中,该公司“不核实、不告知”的做法,使林某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劳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程序正当精神。

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证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周家明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解除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11万多元,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