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记者 栾德谦
只因朋友一句“亲戚家需要烧柴”,物业副经理便安排某拉运公司外雇人员将电业局修剪下来的树枝装车送往农户家中。谁料,71岁的外雇人员金某在卸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左腿骨折,先后四次住院,最终落下九级伤残。近39万元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而非职务行为,被帮工人桂某及帮工组织者陆某各承担40%赔偿责任,金某自身承担20%责任。
“义务帮工”致九级伤残
记者从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4年10月30日上午,电业局为保障供电安全,在大庆某物业公司第一分公司门前修剪树枝。这本是一次正常的线路维护作业,却因为一个“人情”演变成了一场官司。
起因要追溯到事发前几天的一场朋友聚会。席间,桂某提到住在大庆某物业公司第一分公司四队的亲戚需树枝当烧柴,询问在场的大庆某物业公司第一分公司副经理陆某能否帮忙留意。陆某当场应下:“我公司过几天可能要锯树枝,到时电话联系。”
10月30日当天,陆某看到电业局修剪下来的树枝后,立即给桂某打电话,表示“单位有车,可以送过去”。随后,他让环境主管黎某安排外雇人员装车。黎某转述给龙某,龙某带包括金某在内的四人将树枝装上物业公司清运车。11时许装车完毕,一行人跟随桂某亲戚前往其家。就在卸车过程中,金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当场无法动弹,经医院诊断:左股骨干骨折。
金某受伤后,从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4月25日先后四次住院,累计住院85天,仅住院医疗费就花费18.63万余元,其中某拉运公司垫付3.5万元,陆某垫付7.43万元。
经司法鉴定,金某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240日,营养期180日。金某遂将物业公司、某拉运公司以及陆某、桂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常年用药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金某卸树枝到底算不算工作?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扛?经查明:陆某安排装车时明确表示是“给他朋友拉烧柴”,而非公司任务;金某受伤时间和地点均与其聘用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不符;150元微信转账是因耽误午饭的“补偿”,而非劳动报酬。因此,金某既不是在完成物业公司或拉运公司的工作中受伤,也不是受桂某雇佣,而是在无偿提供劳务帮工过程中受伤,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涉事三方均有过错 应按比例赔偿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桂某虽未直接雇佣金某,但他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且未明确拒绝帮工。作为被帮工人,他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却未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应承担40%责任。
陆某作为帮工活动的组织者,明知参与装卸的四人都是年龄较大的保洁绿化人员,却未在现场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义务,对金某摔伤存在过错,同样承担40%责任。
金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卸车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承担20%责任。
经核算,金某合理损失共计38.68万余元,包含医疗费18.83万余元、伤残赔偿金6.568万余元等。法院判决:陆某赔偿15.4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7.43万元,尚需支付8.04万余元;桂某赔偿15.47万余元;某拉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金某需返还其垫付的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