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重庆操作工秦某在夜班工作时突发脑干出血被紧急送医抢救,因病情危重昏迷,家属无奈选择拔除气管导管,秦某随后死亡。事后,公司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认定时限46分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也先后驳回了家属诉讼请求。
我想,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多打工人都会心生唏嘘,更会发出疑问:一个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劳动者,怎么就因为抢救时间多了46分钟,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失去相应的保障?48小时这个时限的设置有无医学依据又是否合情合理?
说到底,大家怕的不只是这一个案例的结果,更是怕哪天这样的事落到自己头上:明明是为了工作累倒的,最后却因为一个冷冰冰的时间门槛,既没了人,也拿不到该有的保障。
法院解释判决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本意是为了更大程度保护职工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结合医学上疾病抢救的规律和特点,确定48小时的时限,以求各方平衡。因此该时间应当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
如果一名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无论他在医院抢救了多久,只要最终因车祸死亡,都会被认定为工伤,但同样是上班时发病,仅仅因为现代医学延长了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再算作工伤。虽然这是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无限制地消耗,但这样的计算,不是建立在事实、情理、逻辑和医学规律之上,只是建立在利害考量的基础之上,不是实事求是,更难说以人为本。甚至可能会逼着家属做出冰冷残酷的选择,出于利害的考量,为了不超过48小时放弃抢救。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还有48小时起算时间这一核心争议。家属主张,应当以医院CT检查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作为起算点;人社局与一审法院,则采信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21时27分,作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依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意见,“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但何为“初次诊断”,法条并未细化阐释。可依据我们的生活常识,120急救人员由于设施和条件限制,“脑卒中”的诊断可能只是方向性初步判断,只有真正通过CT扫描才能锁定“脑干出血”确切病症,医生才能真正启动针对性抢救,把120急救人员到场初步诊断时间作为起算点,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而且,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送医,或转院途中消耗了大量时间,难道患者和家属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我们不妨再看看相似的案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的西安员工张强,广西出差在外返程途中发病的干部梁某,也都遭遇过被当地人社部门和法院因抢救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最后都在终审法院或检察机关的严谨甄别和人性化考量下得以纠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卫福喜事后在《检察日报》撰文:“在梁某送医院抢救时已被诊断为呼吸停止,但其家属并没有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而是继续尽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又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伦理道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规定,往往使家属需要在继续治疗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与情感、伦理之间作出非常艰难的选择,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办案发挥好价值引领导向作用。”这个观点,很值得人社和司法部门在裁量此类案件时思考和参考。
工伤保险制度初心,是分担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抚慰遭遇不幸的家庭。法律的生命,更不在于机械套用文字,而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条需要刚性,更需要人文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