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暂行管理办法

参建各方对公示信息和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分四阶段全周期公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

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新建商品住宅工程将覆盖开工准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保修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开展质量信息公示,严禁虚假记载、隐瞒遗漏信息,参建各方对公示信息和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该办法将于9月30日正式施行。

全链条分阶段公示 线上线下多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新建商品住宅工程适用本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作为公示首要责任主体,要牵头制定项目质量信息公示方案,落实信息内部审核,建立质量异议闭环处置机制。

按照工程进度,项目分四个阶段开展信息公示。开工准备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就要公示项目审批手续、参建主体、工期计划等内容,公示持续至竣工验收完成;施工建设阶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关键建材质量证明文件、分部验收记录以及堵漏裂臭等质量问题防治举措;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公示分户验收信息,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公示竣工验收、消防人防规划核实等文件,公示不少于首套交付后6个月;保修交付阶段,首套交付5个工作日内公示“两书”、保修权责、报修流程、缺陷保险相关内容,公示时长不少于首套交付后2年。

公示推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模式,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统一平台、企业官网、项目公众号开展线上公示,销售现场张贴查询二维码;施工现场可设置公示专区、实体样板,鼓励开展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活动。线上线下公示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信息修改要标注原因与日期,分期项目实行分期公示。针对群众提出的质量异议,收到问题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核实,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整改反馈,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处置闭环。

强化监督奖惩并举压实各方主体终身质量责任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将质量信息公示纳入日常监管,住宅工程全周期监督抽查不少于3次,重点核查公示方案落实、公示时限内容、信息真实性、问题闭环处置、线上公示渠道稳定性等情况。

针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参建各方,办法压实对应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公示信息,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虚假公示的违法要求并向主管部门上报。一旦出现未落实公示制度、虚假公示、质量投诉多发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项目评优评先资格,并公开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办法配套正向激励机制,对公示工作规范、质量管控成效突出的项目企业,可降低监督检查频次、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示范项目。各地住建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公示清单,办法施行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均需要遵照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