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守东 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实践证明,法律、政策、政务、人文等软环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景,为进一步释放全省发展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笔者认为,厉行法治是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的根本。市场与法治并称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法治建设相对薄弱,导致各种弊端凸显,我省发展中存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法律地位不平等、社会创新活力不足、行政机关过多依赖行政化手段管理企业、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滞后于经济发展。优化我省发展环境,需要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依法就位,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推动科学、民主(地方)立法,优化我省发展的法制环境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必然体现在法律制度层面,随着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国家通过法律和中央政策,不断向社会下放权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比如除确有必要的领域,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允许设定前置条件。优化发展环境,首先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度依据同简政放权改革的协调问题,我省的一些地方立法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有的领域立法存在贪大求全问题,有的法规之间不协调、互相“打架”,有的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科学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制定、修改时,对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已经通过修改废止的,不再新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已有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再新设强制性中介服务,清理已经设定的强制性中介服务。 二是清理规章中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维护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于之前制定的我省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全面梳理,修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梳理、审查,在规则上充分落实企业各项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优化我省发展的公共管理体系 行政行为从广义上讲都属于执行法律的范畴,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直接涉及市场主体利益,是经济发展的最直接软环境。我省执法领域不严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随意把公共资源变成部门利益,制定办法就收费、定个规矩就罚款;有的运用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有的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违法执法,甚至与群众发生冲突,加强我省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的重中之重。 一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科学、依法决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措施,落实加快推进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实施“五大规划”战略,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释放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尽快在省内各级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尤其是直接关系经济和民生的清单。以权力清单保障、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规划区域发展,维护市场稳定,查处各种垄断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全部公开,将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可视化”,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尊重企业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是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企业各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每个程序背后都体现着法律或者行政所追求的一定价值,比如公正、效率、人权保障等等,因此,应把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针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推行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标准化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救济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办法,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抽象法律之于具体事实的过程,考虑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但也给执法不公、权力寻租埋下隐患。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制定相应法规、规范,对涉及行政执法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面梳理,根据行为的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实现行政处罚裁量由“弹性执法”向“刚性执法”转变,堵住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利益、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的制度漏洞。 五是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而减少“暗箱操作”,规范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压缩腐败的空间和机会;有效提升公民对政府管理的认同程度,扩大公民的参与度,增加公民与政府行为取向的一致性,促进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更为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社会和市场主体对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优化我省发展的利益纠纷解决途径 市场经济,必然带来利益纠纷,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司法,需要公平有效化解矛盾,为此,必须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支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打击偷盗企业、围堵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优化企业法律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于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四、加强守法诚信建设,优化我省发展的法治文化 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确、政府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的需要与其相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反之,法治也要求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和市场主体依法行事,优化我省发展环境,需要政府与企业都遵守市场(法治)经济的规则: 一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增加政府公信力,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清理规范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清理滥收费和严禁征收“过头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 二是增强企业契约意识,强化企业法治精神,推进企业诚信建设。企业均以赢利作为最终目的,但企业实现这一目的时,应该在市场中诚信经营,遵守合同,不损害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否则,企业赖以存在的市场会被破坏,企业无从赢利。因此,需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