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干部退休后,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的百分之九十五…… 1983年,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6月23日民[1983]安56号、[1983]政干字第20号)对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兵享受的待遇给出了明确规定。 2010年,中央财政拨专款,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人3000元。其中特别指出,“在乡抗日老战士”指的是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农村的抗日老战士,抗日老战士并非指必须参加抗日战争,而是包括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各地游击队的老战士和从事地方工作与地下工作的老同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