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昌12月22日电(记者赖星)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乐平“5·24”案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5·24”案)。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