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该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