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2016)黑01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华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破产管理人,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为负责人。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未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对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哈尔滨高美印刷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本院暂定于2017年5月4日9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45-3号4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五、管理人的办公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45-3号,联系人为胡业明,联系电话为0451-87005278, 13895811582。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