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大庆市红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威海市万必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完毕。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大庆市红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威海市万必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威海市万必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由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继承人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备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数据为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余额及利息,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应支付给威海市万必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本金和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2.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特此公告。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 大庆市红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万必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