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路生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提出意见。遵循这个思路,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应落实国家所有权,强化农场使用权,稳定农工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逐步形成垦区农用地权益分置格局。国家所有权是垦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农场使用权是垦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必须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不能弱化。农工承包权是垦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和规范,不能取消。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垦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必须解放思想,在创新实践中突破完善。土地经营权的行使主体是实际从事垦区农用土地生产经营的承包农工和通过流转获得垦区农用土地生产经营权并实际经营的其他主体。 把握好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的重点。要落实国家所有权,重点是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关于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各项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并切实运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强化垦区农用土地的依法保护,坚持垦区农用土地的功能定位,提高垦区农用土地的国家效益。强化农场使用权,重点是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努力形成农业领域航母,着眼国家战略、着眼垦区定位,统筹垦区农用土地的生产经营。稳定农工承包权,重点是要实事求是科学谋划,既尊重群众的意愿,又要控制参与土地承包人员总规模。不能非法剥夺或限制农工承包或者退出承包权,不能非法强迫或者限制农工自己经营或者流转他人经营。同时,不能无视土地经营的经济规模,不顾土地负担的极限,盲目增加参与土地承包的总人数。放活土地经营权,重点是在依法保护国家所有权、农场使用权、农工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调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 依法推进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防止出现偏差。要勇于实践,在实践中趋利避害。要依法完善垦区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要规范相关的土地承包政策、土地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文本,界定清楚各方的权力义务。要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垦区农用土地的农用属性,不能改变垦区农用土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的功能。要守住法规红线,落实国资管理、职代会等法定制度,平等保护各行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要设计好垦区农用土地权益分置的工作体制工作计划,科学建立总局、管局、农场等相关层级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界定权力,完善监督和追责机制。要由点到面地推进,可以在基本具备条件的农场先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后再全面推开。 (作者单位:省农垦绥化管理局政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