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稽强催〔2017〕4号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5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地税罚〔2015〕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地税罚〔2015〕18号),我局依法要求你单位依法缴纳下列罚款: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1-2012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94,388.2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你(单位)开户银行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