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修改为“2012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者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在办理后续规划行政许可时,可适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