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三省巡阅使公署布告。
□田嘉伟 没有网络、电视的年代,布告是政府宣布重大决策,要求民众共同遵守进行广而告之的重要手段。黑龙江省档案馆保存一张1920年(民国十年)东北巡阅使张作霖发布的关于盐务缉私的政字第一号布告,转发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的《私盐治罪法》、《缉私条例》和《地方官协助盐务奖励惩戒条例》,侧面反映了盐税对当时政府的重要程度。 黑龙江地区自唐属渤海国到清代前期,居民以食土盐为主,所食土盐主要产于黑龙江肇州和内蒙古卓尔博特(今呼伦贝尔),因土盐味苦质劣,到清光绪年间,从陆路大量调入奉盐(辽宁所产海盐),居民改食海盐,而吉林省历来为奉盐销区,三省盐务联系日渐密切。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在辽宁成立东三省盐务总局,从此,东北盐政合为一体。 1913年(民国二年)4月,袁世凯以盐税收入作为担保,同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大借款。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盐税的控制,北洋政府在英国人丁恩的主持下实施了“整顿盐务、改革盐政、集权中央”的盐务改革。北洋政府将清代以来由地方把持的盐政管理收归中央,由财政部直属盐务署负责盐场管理、食盐运输、地方盐款保管和审计及盐务缉私等盐政管理。取消了清代以来名目繁多的盐税附加,实行均税,全国分为南北二区,东北地区盐税每百斤定为2元。 为打击私盐贩卖,1914年(民国三年)《私盐治罪法》、《缉私条例》和《地方官协助盐务奖励惩戒条例》等盐务缉私法规陆续颁布,明确界定了何为私盐,详细规定了对贩卖私盐人员的量刑标准。规定了缉私营队的职权范围、缉获人犯和私盐的处置办法,要求地方官对于盐务应负协助之责,受盐运使考核。 北洋政府的盐务改革,初期在东北三省得到了较好执行。1915年(民国四年),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朱庆澜在对龙江道尹公署的饬令中要求:“场运巡缉私盐,要赖地方官不分区域协力维护,遇有协助盐务不力知事,立予参劾。”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黑龙江省官盐销售大增。据统计,1918年(民国七年)黑龙江省销售官盐4500余石,较上一年增长50%,以致当年黑龙江省很多县出现官盐库存不足的情况。 1918年(民国十年)奉系首领张作霖被任命为东三省巡阅使后,逐步掌握了东三省的军政大权,为增强自身实力,奉系军阀肆意截留盐税、加征盐附加税,导致中央对东北的盐税收入失去了有效控制,北洋政府的盐务改革在东北受到了巨大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