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闫紫谦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推进节水工作立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生态文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水利社会管理职能依法治水管水的重要要求。 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 节水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量较低,供需矛盾突出,加之受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在我省,用水总量、地下水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均在全国高值区前5位,其中用水总量已经逼近国家下达给我省的2020年用水总量红线控制指标。经过初步评价,我省40%以上的县域处于水资源临界超载、超载或严重超载状态。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节水是根本出路。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生态脆弱和开发过度并存,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在一些流域、区域不同程度存在,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水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法治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当下,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对节约用水进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自己,也为子孙后代,用法律的力量守住无比珍贵的“生命之源”势在必行。 节水十条严把节水关 “我省把推进节水立法工作作为贯彻‘国家节水行动’的重要抓手,想方设法解决我们面临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助力。”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杨军表示。 在《条例(草案)》的说明中可以看到,《条例(草案)》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规定了园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新区类规划,应当同时进行水资源论证,保证规划的布局和规模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节水规划、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十项节水制度作为《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清晰地划定了节约用水的红线。 厉行节约让生命之源永葆生机 “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每当看到这句耳熟能详的公益广告,总会联想到“奢侈之费,甚于天灾”的古训,人为破坏浪费水资源带来的灾祸触目惊心。节水护水作为一项永无终点的系统工程,要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行业以及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所有用水户在用水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厉行节约。 《条例(草案)》在起草审查过程中,立法调研组先后深入四个市地、四个县调研,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借鉴了十多个省市区节水立法经验,并结合我省省情,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禁止漫灌……《条例(草案)》在节水的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积极破解节约用水的现实难题。 《条例(草案)》还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明确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节约用水管理职责,规范了节水义务、监督举报和奖励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