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艳)日前,哈市出台《关于稳定商品房价格的意见》,规定楼盘申报销售平均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同地段、同质楼盘销售平均价格。位于三环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相结合,多层房屋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实行商品房现售,高层房屋商品房预售审批须主体封项。 《意见》提出,对已售楼盘的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对已批未售的楼盘,销售价格需经联席会议重新审核确定。对本意见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执行。 据了解,对《意见》出台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实行分类调控,其中,位于四环以外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项,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位于三环以外四环以内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顶,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二分之一。 另外,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必须将准售房源全部公开,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意见》适用于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六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工作;呼兰、阿城、双城三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