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王琦)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 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据介绍,新修改的刑诉法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合理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处理好刑诉法与监察法、刑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的衔接,以立法的形式巩固和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共308条,目录如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