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人郭立新在友谊县境内,先后纠集郭双喜等12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郭立新、郭双喜为组织领导者,王金山等4人为骨干成员,靖满、刘超等7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在友谊县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逞强称霸,严重破坏了当地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09年至2014年该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盗窃犯罪1起。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管秀华对郭立新333.1万元违法犯罪所得,被告人于波、沈丹萍对郭立新10万元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 郭立新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农垦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农垦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一审审理期间,因麻某某被杀案件中涉及本案被告人郭立新新犯罪事实和罪名,省法院于2017年1月9日撤销双鸭山中院和省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中对郭立新的定罪量刑部分,并将郭立新犯窝藏罪一案指定移送农垦中院并案审理。农垦中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5)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于2018年3月6日收案,于2018年10月9日至11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0月25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郭立新死刑。 依照审判结果,被告人郭立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郭双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郭双喜限制减刑。被告人张成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成友限制减刑。王金山等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除许昊晨等6名被告人外,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万至30万等。 案例启示:该案系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以郭立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庇护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为排挤竞争对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3人死亡,气焰嚣张、肆无忌惮、任意妄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经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首犯郭立新死刑,判处郭双喜、张成友死缓并限制减刑,同时,依法严惩为其提供保护的“保护伞”,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护全省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