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程雷先后在七台河市开设互信乾庄投资公司、互信乾庄小额贷款公司和宜信普惠信息服务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依托,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从事违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以程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晓禹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君政等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大肆进行高利息放贷(月利率20%至30%)。截至案发,该组织累计高利放贷200余笔,放贷额1100余万元。该组织在非法放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或者以房产抵押、车辆质押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一旦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或者提出异议,便以滋扰、砸玻璃、砸防盗门、喷字、播放高音喇叭等软暴力方式对借款人及家属实施威胁、恐吓,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折磨等手段索要欠款,侵占被害人或近亲属合法财产,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另外,该组织在犯罪过程中,采取凉水冲、皮带抽、电棍击、板子拍、别针扎指缝、排针扎大腿等手段,殴打折磨借款人,手段残忍,致被害人轻伤、自杀未果等严重后果。该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茄检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雷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09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雷、王岩峰不服,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2018)黑09刑终58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裁判结果为被告人程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晓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正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王岩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冶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除被告人李莉外,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万至10万不等。 案例启示:该案是一起典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违法犯罪,且呈发展蔓延之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以程雷为首的组织利用“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处心积虑设计一整套“陷阱”,使被害人短时间内债台高筑,被害人一旦对借款提出异议或无力偿还时,该组织又通过暴力、威胁等多种手段讨债,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案的审判,彰显了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