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1年五年间,班梓博(已判刑)陆续纠集、网罗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王忠梁、刘海涛、秦圣智、李振强(以上均已判刑)等人及被告人景学亮,在桦南县境内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毁坏财物、聚众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班梓博为组织者,以王忠梁、刘海涛及被告人景学亮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在班梓博的指示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桦南县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逞强称霸,强行索要钱款、置换车辆,并企图垄断当地物流行业以谋取暴利,严重破坏了桦南县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期间,被告人景学亮分别实施故意伤害3起,寻衅滋事5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并多次为班梓博所开赌场看场子、抽水子、记账。 2017年9月11日桦南县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景学亮提起公诉,桦南县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黑0822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佳木斯中院。佳木斯中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黑08刑终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审判结果,被告人景学亮积极参加班梓博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多次积极实施具体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七级伤残、五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明知聚众赌博,而为赌局提供抽水、放贷、要账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启示:该案被告人景学亮系班梓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在逃犯,时隔五年将其抓捕归案,并依法审判,彰显了全省法院有黑必扫,绝不放纵任何一名犯罪分子的坚决态度。 典型案例由本报记者那可米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