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网红案 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报道,18日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无独有偶,就在这几天,我省也发生类似案件,哈市一位老人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只猫给砸中,老人当场昏迷。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住了20多天医院才出院,赔偿问题也成难点。 □本报记者赵一诺 “从相关报道情况看,这起案件的确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但刑责或免,民责难逃。”19日,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司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罗某不满14周岁,基于较低的年龄和有限的生活经验,主观上并不具备可预见犬只会挣脱约束绳伤人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而不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司丹说,依法饲养宠物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继承并发展了《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此案中,狗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司丹分析,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就可以成立。她认为,此案的本质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无论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所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丹说,近日在我省哈尔滨市发生的一起宠物伤人事件:一老人早上路边遛狗,不幸被楼上掉下的猫砸中后昏迷不醒。据报道,目前老人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其家属与猫主人正协商赔偿。 “虽然猫主人称是猫自己推开窗户跳出去而导致老人被砸伤的,其本身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但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这仍是一起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的案件,猫主人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对于不满14岁的罗某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司丹说,《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她说,此案件中,尽管女孩罗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的确存在擅自动用他人动物等过错,故女孩罗某及其监护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