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税款缴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